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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春、任巧芝与被告李京涛、张钰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春,任巧芝,李京涛,张钰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526号原告:李广春,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任巧芝,女,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有彦,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京涛,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莱州市。被告:张钰涓,女,1988年4月9日出生,住莱州市。原告李广春、任巧芝与被告李京涛、张钰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广春、任巧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李广春、任巧芝与被告李京涛、张钰涓签订的日期为2016年2月28日的《房屋处理协意(议)》;2、原告李广春、任巧芝返还给李京涛、张钰涓买房款4000元;3、被告李京涛、张钰涓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广春与任巧芝是夫妻关系,被告李京涛与原告二人是儿子与父母之间关系,李京涛与张钰涓是夫妻间关系。2016年2月28日,原告二人与被告二人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处理协意(议)书两份,原告将座落在莱州市南小区8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一处,经双方协商壹拾万元价格卖给被告,被告每月付给原告贰仟元,五年内付清,待被告房款付清后,原告将土地证和其它手续一并过户给被告,如有违约行为,如被告不付房屋款等事项,原告随时收回房屋,房屋处理协意(议)做废。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书之后,但被告仅向原告给付4000元,因被告未每月给付原告2000元,为此,原告依照协议约定,收回房屋,解除合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李京涛名下,房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920**号,该房屋于2016年7月12日被本院查封,民事裁定书号:(2016)鲁0683民初3438-1号。二原告要求对涉案房屋确权的主张,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广春、任巧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胜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