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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东剑与王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剑,王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440号原告:杨东剑,男,1970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从虎,男,1985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杨东剑与被告王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杨东剑于2017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交。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