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东剑与王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剑,王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440号原告:杨东剑,男,1970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从虎,男,1985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杨东剑与被告王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杨东剑于2017年0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交。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