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辽阳中院(2017)辽10民终307号杨珂诉灯塔市山峰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珂,灯塔市山峰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珂,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建材路**组**号。委托代理人:金锁,辽阳市太子河区骁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灯塔市山峰制衣厂,经营场所灯塔市烟台街道站前街(服装城东侧)。经营者:杜万治,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兆麟东路**号。委托代理人:冯洪海,灯塔市宏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珂因与被上诉人灯塔市山峰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珂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杨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墅代理审判员 郁岚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海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