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勤孝与赵洪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孝,赵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张勤孝,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被执行人赵洪立,男,1970年6月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逾期不履行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嘉威审判员 史国华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