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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勤孝与赵洪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孝,赵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张勤孝,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被执行人赵洪立,男,1970年6月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逾期不履行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嘉威审判员  史国华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