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春兴、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兴,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925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兴,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赵春兴与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春兴以被执行人刘志刚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