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学勇与孙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学勇,孙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1912号原告:白学勇,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女,白学勇之女。被告:孙保民,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原告白学勇与被告孙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学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被告孙保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学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6万元,偿还了其中2万元,剩余4万元未还。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4万元的借条一张。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孙保民承认白学勇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保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白学勇支付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保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圆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