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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康平县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242号原告:康平县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辉,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明,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康平县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康平县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康平县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康平县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馨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雨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