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飞与王中亭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王中亭,姜广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王中亭。被执行人:姜广慧。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王中亭、姜广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中亭、姜广慧涉案房产进行了查询,现阶段该房产不具备过户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卫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