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智成、周涵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成,周涵,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807号原告:刘智成,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原告:周涵,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后河沿48号。法定代表人:程湘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学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成、周涵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成、周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刘智成、周涵负担。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