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东生、姜岩玲等与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彦楚,马东生,姜岩玲,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梁彦楚,男,1982年7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马东生,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姜岩玲,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伏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4层0501。负责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男,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梁彦楚、上诉人马东生、上诉人姜岩玲因与被上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15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彦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48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马东生、姜岩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00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