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阮某、刘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刘某1,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兴国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1,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水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文盲,住河北省临漳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林丹丽、方浩圳,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刘某1、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洁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刘某1,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林丹丽、方浩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5月份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阮某、刘某1窜到揭阳市榕城区锦绣花园二期附近一出租屋楼下,见被害人吴某的1辆双菱牌××价值人民币1662元)停放在该处时,便由阮某在一旁望风,刘某1持螺丝刀上前将该车盗走。得手后,2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所得赃款已被2人平分并花光。二、2016年7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阮某、刘某1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人家头村一出租屋楼下,见被害人侯某的1辆白色助力车(无法估价)停放在该处时,便由阮某在一旁望风,刘某1持螺丝刀上前将该车盗走。得手后,2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所得赃款已被2人平分并花光。三、2016年10月15日4时许,被告人阮某、刘某1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办事处东山村百惠超市后面的出租屋,见被害人彭某的1辆双鹰牌××价值人民币2475元)停放在该处时,便由阮某在一旁望风,刘某1持螺丝刀上前将该车盗走。得手后,2人将盗得的摩托车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所得赃款已被2人平分并花光。四、2016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阮某窜到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磐东街道办事处磐东大圆浦东村一商住楼楼下,见被害人刘某2的1辆红色女庄小绵羊助力车(无法估价)停放在该处时,便由吕某在一旁望风,阮某持“一”字型铁撬上前将该车盗走。得手后,2人将盗得的助力车开到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霖磐街道办事处一村子内销赃得款人民币280元,所得赃款已被2人平分并花光。五、2016年1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吕某、阮某驾驶1辆白色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办事处蓝和村开心一族旅行社门口,见被害人林某的1辆豪门牌××价值人民币2114元)停放在该处时,2人便上前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得手后,2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揭东区新亨镇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所得赃款已被2人平分并花光。六、2016年11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吕某、阮某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人家头村一出租屋楼下,见被害人江某的1辆川田牌××价值人民币2178元)停放在该处时,便由吕某在一旁望风,阮某持“一”字型铁撬上前将该车盗走。得手后,2人将盗得摩托车开到揭东区新亨镇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所得赃款已被2人平分并花光。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阮某、刘某1、吕某分别在揭阳市榕城区西马街道办事处西门住宿302号房、梅云何厝村金峰住宿门口、西马街道办事处西关路宇豪宾馆406号房被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阮某共参与盗窃6次,数额共人民币9309元;被告人刘某1共参与盗窃3次,数额共人民币4737元;被告人吕某共参与盗窃3次,数额共人民币45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刘某1、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侯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阮某、刘某1、吕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刘某1、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刘某1、吕某在其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分别惩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吕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二、被告人刘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三、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静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