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明荣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荣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38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明荣,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瑞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字(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明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亚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田明荣以4000元价格盘买本市桂林街道办事处大塘黄鳝尾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该山场砍伐树木,经鉴定,砍伐树木蓄积量为35.971立方米。被告人田明荣于2016年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明荣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明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周某1、杨某、周某2、邓某1的证言;书证:林木采伐蓄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明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田明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主动在案发现场补种1100颗树苗,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明荣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明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华干审判员 杜 豪审判员 朱华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