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邢守超与柯建、马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守超,柯建,马加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669号原告:邢守超,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柯建,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马加法,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邢守超与被告柯建、马加法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邢守超以与被告柯建、马加法自行调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守超以与被告柯建、马加法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守超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PAGE?-2-?··?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