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真学、申玉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真学,申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何真学,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申玉雄,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何真学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12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玉雄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申玉雄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永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