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李钢,李钢,李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7刑初22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钢,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河南省内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当日羁押于河南省内黄县看守所,2016年2月28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苏化龙,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钢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钢及其辩护人苏化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钢伙同李正鹏(已判)、李俊(已判)王红军(另案)等人预谋后,以租赁汽车为由到河南省郑州市亚飞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1600元的租金租用亚飞汽车租赁公司牌照号为豫A×××××白色丰田霸道车一辆。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钢、李正鹏、李俊等人伪造该车车主身份证件、欠条等手续,将该车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韩某,诈骗韩某22万元,李钢得赃款10余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李钢进行处罚。被告人李钢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供认不讳。辩护人苏化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钢的犯罪行为在案中居次要地位,对所得赃款的数额应核实,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改决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钢与李正鹏、李俊、王红军(另案)、毛卫兵(在逃)等人商量预谋后,以租赁汽车为由到河南省郑州市亚飞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1600元的租金租用该公司牌照号为豫A×××××白色丰田霸道车一辆。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钢、李正鹏、李俊等人来到磁县,使用已伪造好的该车主身份证件、欠条等手续,将该车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韩某,因该车被亚飞汽车租赁公司人员知情后,于次日凌晨被该公司从韩某手中追回。相关所得赃款涉案人分得,被告人李钢得涉案赃款1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钢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韩某退赔现金9万元,韩某对李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韩某陈述,2014年10月26日下午,我在“抵押车二十一群”微信里看到一个网名叫阿祥投资的人在微信上发表了一条信息说,有一辆2014年9月份的丰田霸道车转让,经与其协商价格为22万元,并说这辆车的原车主叫汪某,汪某欠他的钱,把车卖给他了,行车证和汪某给他写的卖车的协议都在他手里,这辆车也没有事故,后约定把车送到磁县。晚上11点左右我就和我的朋友王新强、杨某到了京港澳高速磁县下道口附近接车,过了一会,过来一辆白色的五菱荣光面包车,有4个男的从面包车上下来,其中一个低个子男的问我,是不是你们买丰田霸道车,我说是,后从京港澳高速磁县下道口下来一辆白色的丰田霸道车,丰田霸道车上面坐着2个男子,一个高个子,另一个人我没看清,从面包车上下来的问我是不是要买丰田霸道车的低个子男子对我说,你看车吧,我问这个低个子男子说,这是谁的车,低个子男子用手指了指丰田霸道车上的高个子男子说,是他的车,我又问低个子男子,这个车是个新车,为什么20多万就要卖呢,低个子男子说,急需要用钱,然后我对低个子男子说,让我看看这个车的手续,低个子男子从丰田霸道车上拿了行车证,让我看,我看了看车的行车证,行车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汪某,车牌照号为:豫A×××××,我问低个子男子,和你一起来的这个高个子男子就是汪某吗,低个子男子说不是汪某,原车主叫汪某,他借了这个男子20万元,没有还这个男的,汪某已自愿将这个车给了这个男子,说着这个低个子男子从身上掏出来一张纸让我看,我见上面写着,“借条,汪某借李俊贰拾万元,限期15天,过期不还本人自愿将车抵给李俊,借款人是汪某”我看了看这个条,低个子男子对我说,和他一起来的这个高个子男子就是李俊,我就问李俊说,这个车的原车主汪某要不要这个车了,李俊说,汪某欠我的钱,一直不给我,让我把这个车卖了。和我一起去的朋友王新强问李俊,你这个车没有出过事吧,李俊说这个车的前右侧叶子板换过,王新强又问李俊,这个车不是被盗车吧,李俊说不是,不是盗抢车,是原车主借了我20万元钱,他不还我钱了,让我把车卖了,这个车也没有纠纷,银行也不欠钱,不是分期付款的车,我又问李俊,这个车能过户吗,李俊说要看好车确定要了,到时候负责给你过户,我说我确定要,我开着这个丰田霸道车在高速路口转了一圈,车性能不错,低个子男子对我说是给现金还是转账,我说去磁县城里面转帐吧,我把他们带到磁县国税局往北50米如意宾馆,我和李俊、低个子男子、杨某进到了如意宾馆,我另一个朋友王新强和面包车上的4个男子,没有进宾馆,他们在宾馆门口等着,我和李俊、低个子男子、杨某进到了如意宾馆后,李俊说,价钱是不能少了,你要买的话,现在就写手续,我说价钱就这样定了,写手续吧,李俊说先给你写一个转押手续,过一段时间负责给你过了户,我问李俊没什么问题吧,李俊说没问题,到时候负责给你过户就行了,李俊说完后,低个子把我叫到一边,轻声对我说,我给李俊说的这辆车是19万元卖的,一会儿写手续的时候,让李俊给你写一个19万元的收据,你不要吭声,一会儿我给你一个账号,你把22万元转到我给你的账号上就行了,我又问低个子男子说,这辆车我买了以后,能给我过了户吧,低个子男子说,没问题,后我朋友杨某就去外面找了一份汽车转押协议合同,李俊在上面签了名,我也在上面签了名。李俊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车主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一份,李俊给我写了一个19万元的收据,写完手续后,低个子男子给我说付款吧,我就和低个子男子、我朋友杨某一起到了如意宾馆对面的大天网吧,低个子男子让我看了看他手机上存着的一个户名叫毛卫兵银行账号,我就用我朋友杨某妻子杨茗媛的网银向低个子男子让我看的这个账号上转钱,结果没有转成,我对低个子男子说,你们在磁县住一晚上,明天早上给你们付钱,低个子男子说必须现在把钱转给我们,后从杨某妻子杨茗媛的网银向低个子男子提供的毛卫兵的账号上转了22万元。转完钱后,我问低个子男子,你叫毛卫兵,低个子男子说我不是,毛卫兵是我亲哥,低个子男子又说,你等会,让我给我哥毛卫兵打电话问问,看钱收到了没有,低个子男子就往外打了个电话,他给电话里的人说有没有收到22万元钱,电话里的人说收到了,我们就开着车回如意宾馆了。到宾馆门口后,低个子男子给面包车上的4个人说,钱咱已经收到了,咱们走吧,我说天晚了你们就先住这里吧,明天再走……低个子男子说还有事得马上回去,他们几个人就开着面包车走了,我朋友杨某、王新强也都回家了。我把低个子男子和李俊给我的手续放到了家里,把车的行驶证放到了丰田霸道车上,我开着丰田霸道车在县城里转了几圈,我就回磁县国税局后面我住的地方了,我从家拿了一条被子在车上睡了起来,睡到3点多的时候,我模模糊糊听见有异常的声音,上到车上的这四个人,司机座位上的人把车打着后就开着车走,他们说这辆车是他们租给别人了,现在我们找不到租车的人了,车上按着卫星定位,我们只能往回抢车了,在河南安阳高速服务区,我下车后就给我的朋友杨某打电话联系,朋友们把我从安阳接回来后,我就给那个低个子男子联系,我问他卖给我的车是怎么回事,为啥刚才有人把车给我抢走了,人家还说车是租出去的,他说这个不关我的事,我收到了你的钱后车已经交给你了,你没保管好是你的事,我就来公安机关报警了。经被害人辨认,李俊、李正鹏是以卖丰田霸道车为名骗走其22万元钱的人。2、证人张某证实,我是郑州市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10月22日,来到我们公司两个男子给我说想租我们公司的高档车用,我把我们公司的豫A×××××的丰田霸道车介绍给了他们,当时谈的租赁费是每天1600元,我向他们收取8万块钱的押金,他们嫌押金多,就走了。第二天这两个男子又来到我们公司,还是说租我们这辆豫A×××××的丰田霸道车,我问他们能出多少钱押金,他们说最多能出3万块钱,由于公司租车现在是淡季,就想把豫A×××××丰田霸道车租给他们,我看了看他们两个人的身份证,一个叫李俊、河南省固始县人,一个叫王红军、河南省安阳市人,我问他们两个人谁租,叫李俊的男子说他租,我说你们还得找个担保人,叫王红军的男子说他当担保人,我问他们要租多长时间,李俊说租用一周时间,我就和李俊签了我们公司的汽车租赁合……甲方是我们公司,乙方是李俊,担保人是王红军,并把李俊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了一份,也把担保人的王红军身份证复印了一份。协议签完后,李俊就和王红军把我们公司的这辆豫A×××××丰田霸道车开走了。当时合同上还注明该车只能在河南信阳、郑州地区使用。我们往豫A×××××丰田霸道车上安装了8个卫星定位系统,李俊和王红军把我们公司的豫A×××××丰田霸道车开走后,我们一直通过我们往车上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这辆车,到2014年10月26日晚上,我们公司监控到李俊和王红军租的我们公司的豫A×××××丰田霸道车从京港澳高速驶出了河南省,到河北省境内了,我们感觉车的行驶路线不正常,我们就从郑州开车往河北走,去追我们的豫A×××××丰田霸道车,一直追到凌晨2、3点的时候,我们在磁县的一个街道上找到了我们公司的豫A×××××丰田霸道车,我们用备用钥匙把车门打开后,车上躺着一个男子,我们问这个男子叫啥,为啥开着我们公司的车,这个男子说这辆车是他刚买李俊的,这时候我们才知道李俊、王红军把我们公司的豫A×××××丰田霸道车租走后卖了,我们也不知道这个男子给我们说的是真是假,就开着我们公司的豫A×××××丰田霸道车回郑州,到河南安阳高速服务区的时候,我们让这个男子下车了还给了这个男子200块钱,让他租车回去,后我们就把豫A×××××丰田霸道车开回郑州我们的公司了。经证人张某辨认,李俊、王红军是从郑州市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丰田霸道车的人。3、证人杨某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我与韩某、王新强一起去磁县高速下道口东口接车,大概是晚上11点多的时候来了一辆白色的丰田霸道车从车上下来了两个男的,其中一个个子比较高,另一个人穿着一个浅色的茄克,低个子男子给韩某说,你看车吧,就这辆车要卖,韩某说,这个车是谁的,低个子男子指着从丰田霸道车上下来的高个子男子说,这个车是他的,韩某说,这个车看起来挺新的,为什么要卖,低个子男子说,现在急用钱,要不是急用钱,谁也不舍得卖,韩某说要看看手续,低个子男子就从丰田霸道车上拿了一个行驶证,韩某看了看行驶证说,谁是汪某,高个子男子说,我叫李俊,这个车的原车主是汪某,汪某欠我的钱,一直不给我,让我把这个车卖了,王新强也问李俊,这个车没有出过事吧,李俊说不是盗抢车,是汪某借了我20万元钱,他还不了我钱了,让我把车卖了,这个车没有纠纷,也不欠银行钱,不是分期付款车,我负责给你过户,韩某拿着行驶证和这个丰田霸道车的大架号和发动机号对了对,韩某跟我和王新强说,行驶证和这辆车相符,韩某说咱往县城走,我通过网银把钱给你们转过去,我们一起到了磁县国税局后的如意宾馆门口,我们都下了车,我和韩某、李俊、低个子男子进到了如意宾馆内,王新强和面包车上的4个人在门口等着,韩某和我、李俊、低个子男子进到如意宾馆后,李俊给韩某说,咱们赶紧写手续吧,我先给你写一个转押手续,过一段时间我再负责给你过户,韩某问李俊没问题吧,李俊说绝对没问题,到时候说给你过户就把户给过了,这时候低个子男子就把韩某拽到了一边,低个子男子给韩某说了一些说,说的什么我也没听清,低个子男子和韩某说完话后,我就从我车上拿下来一份汽车转押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我以前从网上下载的,李俊和韩某往这个合同书上都签了字按了手印,李俊又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车主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韩某,李俊又给韩某写了一个19万元的收据,写完收据后,韩某就领着我和低个子男子李俊去大天网吧了,韩某用我妻子杨茗媛的网银,往低个子男子给韩某提供的一个户名叫毛卫兵的账号上转钱,转了两、三次一直转不成功,韩某说实在不行,明天再转吧,低个子男子说必须现在把钱转过来,我就开着我的车拉着韩某、低个子男子、李俊一起到了我家门口后,我从家里把我的笔记本电脑拿了出来,在车上我用我妻子杨茗媛的网银,向低个子男子提供的毛卫兵的账号上,转了22万元。到凌晨3、4点的时候,王新强跑到我家找到我说,出大事了,韩某刚买的车让别人抢走了,现在韩某被他们扔到安阳高速服务区了,我就赶紧跟着王新强开车跑到安阳高速服务区把韩某接回来了。经证人杨某辨认,李正鹏是给韩某提供银行账号,让韩某转钱的低个子的人。李俊是从京港澳磁县收费站卖给韩某丰田霸道车的人。4、证人汪某证实,他是郑州市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牌照号为豫A×××××白色丰田霸道车,只是公司把该车登记在他名下。他与同事去了磁县将该车追了回来。5、证人邵某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我们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张某经理给我说,我们公司租出去的车号豫A×××××的丰田霸道车跑到河北了,车的行车轨迹不正常,咱赶紧去把车追回来,后我和张某经理、我的同事汪某,还有张某经理找来的一个临时司机,一起开车到了河北磁县,我们到磁县后就夜里2、3点了,我们在磁县的一个街道里找到我们公司的这辆车号豫A×××××的丰田霸道车后,用备用钥匙把车门打开了,车打开后,有个男子在车上睡觉,张某问这个人,你叫啥,为什么我们的车在你手里,这个人说,车是他花钱从李俊手里买的,后来张某说,这是我们租出去的,是我们公司的车,后我们就开着我们公司的车号豫A×××××的丰田霸道车拉着车上睡觉的这个男子,回郑州我们的公司,车走到安阳服务区的时候,让这个男子下车了。6、提取证明载明,2014年11月3日下午,磁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取:2014年10月23日李俊、王红军租赁该公司牌照号为豫A×××××的丰田霸道车租赁合同一份,甲方为郑州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为李俊,担保人为王红军。及租赁该车所提交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车辆完税证明复印件相佐证。7、韩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李俊、汪某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的借款条复印件、汽车转押协议、收据复印件。8、到案(抓获)证明、羁押证明载明,犯罪嫌疑人李钢于2016年2月19日被河南省内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当日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9、被告人李钢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证明其身份信息及社会表现。10、本院(2015)磁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事实及同案人的判处刑罚情况。11、被告人和同案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1)被告人李钢供述,2014年7、8月份的时候,来到王红军公司一个叫李俊的,李俊想让王红军帮忙给他贷点款或者办个信用卡,后来王红军给李俊出了个主意,让李俊先拿一部分资金买一辆轿车,再把车抵押给银行办个抵押贷款,但是李俊没钱,后来王红军给李俊找了个垫资人,找到这部分资金后李俊就买了一辆奔驰车,并挂上了牌照,牌照号是多少号码我记不住了。后我和王红军、李俊一起开着这辆奔驰车到处找贷款,一直找到九月底也没有把贷款找出来,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王红军、李俊在公司办公室聊天的时候,王红军跟李俊说:“这么长时间了贷款也找不下来,我给你想个办法吧”,李俊问王红军:“什么办法?”王红军说:“我们先去汽车租赁公司,租出来一辆好点的车,再把租来的车卖掉,骗买车人个钱花花,这样我们就有钱了”,李俊问王红军:“这个办法行不行?”,王红军说:“没事”,我也跟李俊说:“别管了,只要以你的名义把车租出来,租出来车后,我和王红军负责把车卖掉,卖掉后我们每人分个钱”,后来我们就开始找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在郑州市金水区附近有一家名为亚飞汽车租赁的公司,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时候,我和王红军、李俊去亚飞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之前,王红军又叫上了一个人,这个人就是李正鹏,我们四个人一块去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当时李正鹏没有进租赁公司大门,他在门口等着我、王红军、李俊,我问李正鹏为啥不进去,李正鹏说:“租车的事我不参与,我只负责想办法卖车”,后我和王红军、李俊到亚飞汽车租赁公司内租了白色丰田霸道车,车牌照是豫A×××××,押金和租金是多少我记不住了,把车租出来以后,我就开着这辆霸道车拉着王红军、李正鹏、李俊回王红军公司了,我们把李俊留到王红军公司后,我开着丰田霸道车拉着王红军、李正鹏往滑县老庙乡走了。因李正鹏和王红军都没有驾驶证,但李正鹏会开车,怕路上被交警查住,所以让我开车把他们俩送到滑县老庙乡,具体来滑县老庙乡干什么我也不清楚。我开着租来的丰田霸道车拉着王红军、李正鹏到滑县老庙乡后,李正鹏说:“有个别的事先用用这辆霸道车”,就把霸道车开走了,我和王红军就住在了滑县老庙乡大街里的一个旅馆内,晚上的时候王红军被公安机关人员抓走了,当时我问公安人员:“王红军犯什么事了?”公安人员给我出示了一张在逃人员登记表,说王红军是网上逃犯,就把王红军带走了,公安人员把王红军带走后我赶紧给李正鹏打了个电话,我跟李正鹏说:“王红军被公安人员带走了,咱卖车这个事咋办?”李正鹏就开着霸道车来到旅馆找到我,和我商量了商量,李正鹏说:“王红军被抓了,咱就叫李俊来吧,让李俊当卖车的人”,后我就给李俊打了个电话,第二天李俊来到滑县老庙乡找到了我,我和李俊见面后在旅馆休息,到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李正鹏领着一个男的过来了,这个男的我不认识,我听李正鹏叫这个男的伟哥,这个男的姓李,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有40来岁,这个男的在旅馆屋里教李正鹏、李俊怎样写假借条。李正鹏、李俊、伟哥每人写了一个假借条,写好后,李正鹏收起来他们写的三张借条后说,让毛哥看看哪个借条能使,随后李正鹏就带着这三张借条和伟哥一起走了。李正鹏说毛哥是介绍买车人的人。到晚上十点来钟的时候,李正鹏来到旅馆叫我和李俊跟着他一起走,李正鹏说往河北磁县卖车去,买车人是河北磁县的,我和李俊就上到了租来的霸道车上,李正鹏开着租来的霸道车拉着我和李俊到了滑县县城一个茶楼门口,李正鹏对我和李俊说,你们俩个在车上等着,我去给毛哥见个面去,李正鹏进了茶楼后,过了二十来分钟就出来了,出来时李正鹏还领着一个28岁左右的男子,李正鹏说是毛哥派来的,这个男子和李正鹏上到租来的霸道车后,李正鹏对我和李俊说,我们在这里等会,还有一辆面包车和我们一块去。我们在霸道车上等了十来分钟,面包车过来了,车上坐着两个人,这两个人我不认识,一个是司机,另一个人干什么的我不知道,他们是李正鹏叫来帮忙的。我和李俊、李正鹏、毛哥派来的人、还有李正鹏叫来的两个开着面包车的人,分别开着面包车和租来的霸道车上京港澳高速,沿京港澳高速往河北方向来了,到了河北省磁县,我们从磁县高速下道口下了高速,和买车的人见了面,李正鹏、李俊下车和买车的人交谈卖车的事。后来买车的人把我们领到了磁县县城内的一个浴池门口,这个浴池叫啥名我不知道,到浴池门口后,李俊、李正鹏和买车的人去浴池内写买卖车辆手续了,我、毛哥派来的人、李正鹏叫来的面包车上的两个人在面包车上等着,过了十几分钟李正鹏上到面包车上对我们说,你们在这里等着,已经谈好了,买车的人马上给我们把钱转到毛哥的卡上,价格是19万,钱转到毛哥卡上后,我们六个人就坐着面包车回河南滑县了,我、李俊、李正鹏、毛哥派来的人、面包车司机找了个旅馆住了下来,在面包车上的另一个男子走了。第二天上午,李正鹏跟面包车司机去找毛哥要打到毛哥银行卡里的19万块钱了,让我和李俊看着毛哥派来的人。过了半个多小时,李正鹏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李俊到旅馆门口,他在门口面包车上等着呢,我就和李俊下楼出了旅馆门上到了面包车上,当时伟哥也在面包车上坐着,李正鹏说,毛哥扣了3万,剩下的16万我拿回来了,但是这16万块钱必须通过王红军才能分,我说王红军现在在内黄看守所羁押着呢,李正鹏说,那我们就去内黄看守所找王红军,面包车司机就拉着我、李俊、李正鹏、伟哥往内黄看守所走了。到内黄看守所门口后,李正鹏和伟哥一直给胡守勤打电话,想让胡守勤托关系让我们和王红军见见面,后来胡守勤说王红军被公安民警带到医院体检去了,没在看守所内,我们就在看守所门口等,到12点左右,警车拉着王红军回来了。我们问王红军钱怎么分,王红军说,让中介和李正鹏把该拿的钱拿走后,剩下的钱给了我和李俊,说完,王红军就被民警带走了。后李正鹏说从这16万块钱中,拿走5万,剩下的钱给了我和李俊,我不同意,后来我、胡守勤、伟哥、李正鹏商量了商量,让李正鹏拿走了4万5,李正鹏说、这4万5里面,有他自己1万、有伟哥1万、有胡守勤1万、有毛哥派来的人1万,剩下的5千是车上的来回加油吃饭钱。后我就和李俊拿着剩下11万5千元走了,之后我给李俊4、5千块钱,剩下的11万我都还账花销了。同时经李钢对犯罪嫌疑人王红军、同案李俊、李正鹏的辨认。(2)同案人李正鹏供述,2014年10月份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王红军、李钢、李俊,我们就在一起商量租车卖车的事,后来王红军、李钢、李俊三人一起进到了亚飞汽车租赁公司里面,他们进去租车去了,我在门口等着。我们事先商量好的,租车的事我不参与,我只负责给想办法租车,但是租车的时候我不参与,等把车租出来以后,我再负责怎么把车卖掉。第二天上午,王红军给我打过来电话,电话里王红军给我说,让我去他租住房子的地方找他,车已经租出来了,我到了王红军的出租屋的小区门口,我见王红军和李钢正在洗一辆白色的丰田霸道车,车牌号是豫A×××××,我们就开着这辆丰田霸道车回滑县了,我给滑县老乡毛卫兵打电话联系说,我的朋友租来了一辆车,你想法把这个车给我卖出去吧,我就给这辆丰田霸道车拍了几张照片,还把车的行驶证也拍了照片,通过微信传给了毛卫兵,我把照片给毛卫兵传过去以后,毛卫兵说,再把这辆丰田霸道车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弄一份,我负责联系买家,事成之后,得给我2万块钱中介费。毛卫兵怎样教我骗术的,原话我记不清了,大体意思是,先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车,然后看这辆车的行驶证登记的车主是谁,再把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搞到手,伪造一个车主借卖这辆车的人的借条,或者是车主将车抵押给卖车人的抵押手续,弄到这些假手续以后,糊弄买车的人,将租来的车,卖给买车的人。我把霸道车的照片和行驶照片证发给毛卫兵后,毛卫兵让我弄一份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假借条,我给毛卫兵说,假借条的事,我能伪造出来,身份证复印件的事我搞不出来,你给我想想办法吧,毛卫兵把一个微信名为“AAAAAA专业查档定位”,微信号为:×××,介绍给了我,毛卫兵说,这个人能帮你把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搞到手,我就添加了毛卫兵给我的微信号,添加成功以后,我让微信号为:×××的人,把我们租来的霸道车车主汪某的身份证图片给我发过来到了我的手机上,第二天上午,我就拿着手机,到宾馆附近的一个照相馆里把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复印到了一张空白纸上,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搞到手后,我就给王红军、李钢说,身份证复印件已经搞好了,借条的事,你们两个人负责弄,王红军和李钢就拿着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开着丰田霸道车走了,第三天上午,我给王红军打电话,想问他弄假借条的事怎么样了,但是王红军的手机一直打不通,后来李钢给我回过来了电话,李钢给我说,王红军今天有事过不来了,下午的时候,李钢和李俊开着丰田霸道车,在滑县县城和我见了面,李钢给我说王红军被公安局的抓了,李钢把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伪造的汪某借李俊钱的借条给了我,内容好像是:汪某借李俊人民币贰拾万元钱,到期不还,自愿将车抵押给李俊,借条上还写着,丰田霸道车的大架号和发动机号,我把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的借条装在了我的身上,见到毛卫兵后,我把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的借条让毛卫兵看了看,毛卫兵看过后说,手续绝对没问题,买主已经联系好了,是磁县的,价格也给买主谈好了,22万元钱,我再安排一个人和你一起过去,说着就把买主的电话给了我,我说要不我们在中间落个差价吧,说成19万元钱,咱们落3万块钱吧,毛卫兵说你自己掌握吧。说完我就领着毛卫兵安排的这个人一起上到了丰田霸道车上,上车前我怕把车卖掉后没办法回来,就顺便在路边找了辆出租车,让出租车和我们一起去,把车卖掉后,再让出租车把我们拉回来。出租车的人开着一辆五菱面包车和我见了面以后,我看了看这辆车还挺新的,没有上牌照,我让毛卫兵安排的这个人坐出租车,让李钢、李俊和我开霸道车上京港澳高速,往磁县走,在路上我把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假借条给了李俊,我给李俊说,和买主见面以后,你就说汪某欠你的钱,把车抵押给你了,谈卖车价钱的事你和李钢别管了,我已经给买主谈好了,19万元钱,卖掉车后得给我们的中间人毛卫兵2万块钱好处,李俊和李钢都说行。我们上到京港澳高速后,由南向北行驶到了磁县高速下道口,我让李俊和李钢在霸道车上等我,先别下高速等我电话,我先步行从高速下道口走了下来探风,我和买车的人见面后,聊了几句,买车的一共来了3个人,看情况他们不像抢车的,我就给李钢打电话,让他们把丰田霸道车开了下来,李钢开着丰田霸道车拉着李俊,五菱面包车司机拉着毛卫兵安排的人一起下了高速,到了我们跟前,我让买车的人看了看行车证,我指着李俊给买车的人说,这个人是现在的车主叫李俊,原车主汪某欠李俊的钱,还不了,已经把车抵押给李俊了,你们看看手续,说着李俊就掏出了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的借条,买车的人看了看以后,开着丰田霸道车试了试车,说车的性能不错,成交。买车的人就开着车领着我们到了磁县县城一个宾馆内,我和李俊进到了宾馆内,在宾馆的吧台上写了买卖车的手续,写手续之前我把买车的人叫到了一边,我给买车的人说,一会儿写手续的时候,你让李俊给你写一个19万元钱的收据就行,你啥也别说,剩余的3万元钱,你别管,买车的人说行,写手续的时候,我看了买车人签了一个名是韩某,韩某没有给我们现金,通过他一个朋友的网银向毛卫兵的卡上打了22万元钱。这是毛卫兵事先安排好的,毛卫兵怕我收到钱后,不给他所说的中介费。同时经李正鹏对犯罪嫌疑人王红军、李俊、李钢、毛卫兵的辨认。(3)同案人李俊的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王红军提出先去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好点的车,然后把租来的车卖掉,骗买车人个钱花花,我同意后在2014年10月22日,王红军和李钢从网上找了一家叫亚飞汽车租赁公司,我就和王红军、李钢、李正鹏,我们四个人一块就到了金水区置业广场亚飞汽车租赁有车公司门口,李正鹏提出在门口等,在亚飞汽车租赁公司张某经理给我们介绍说公司最好的车是辆丰田霸道车,要租这辆车最少交8万元的押金,每天租赁费是1600元钱,没有达成一致,第二天我和王红军、李钢,又到了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找到了张某,提出能不能先交3万元押金,把霸道车租给我们,张某犹豫了一下说,你们租多长时间,我们说一个星期,后张某说那我们签汽车租赁合同吧,后就往张某给我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签了字,租赁人是我,担保人王红军,是这辆白色丰田霸道车牌号为,豫A×××××,我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交给了张某,王红军也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张某,张某问我们租车干什么用,我们说租车就在郑州、信阳做生意用,张某说车租给你们后,你们不能出河南省地界,我们说行,后李钢就把钱付给张某了。张某收到钱后就把这辆丰田霸道车钥匙给了李钢。2014年10月24日李钢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滑县老庙乡找他,李钢给我说王红军前几年犯的案子,昨天被公安局抓了,现在卖车没人签字,我们俩人干吧,我说行,李钢说我们租来的这辆丰田霸道车行车证的名字叫汪某,到时候你就说车主汪某欠你20万块钱,还不了你钱就把车给你了,我说行。第二天上午李正鹏来到老庙乡我和李钢住的旅馆找到我们,李正鹏对李钢说手续都弄好了,说着从身上掏出来三张纸给了我,我看了看给我的三张纸,一张是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是借条及借条复印件,借条内容是:借条,今本人汪某借李俊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期限十五天,过期不还本人自愿以车抵押给李俊,借款人汪某,2014年9月15日。李正鹏把这个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给了我以后,对我说,卖车的时候可以把借条复印件给买车人,原件只能让他看,但不能给他,2014年10月26日下午6点多李正鹏说买主让我们把车送到河北磁县,我们去吧,李钢说行,后李正鹏打电话叫来一辆五菱面包车,说我们把丰田霸道车卖掉后就让这辆面包车把我们拉回来,李正鹏就开着我们租来的白色丰田霸道车,我和李钢在丰田霸道上坐着,李正鹏叫来的面包车在后面跟着。李钢开着丰田霸道车拉着我从磁县高速下道口下来了,下道后我见李正鹏正在和三个男子说话,我走到跟前后李正鹏指着我对那三个人说,这个人就是霸道车的车主。那三个人当中其中一人问我,你是车主吗,我说我不是车主,原车主叫汪某,这个人又问我,原车主汪某还要不要这辆车了,我说汪某欠我的钱,现在没钱还我,汪某让我把他的车卖了,我对这个人说,你看看这是汪某给我写的手续,说着我就从身上掏出了李正鹏事先给我的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汪某写的借条、借条复印件,我把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汪某写的借条、借条复印件给了这个男子后,这个男子看了看,把复印件拿走了,原件还给了我,后李正鹏对这个男子说,手续没问题的话你就试车吧,李钢就把霸道车的车钥匙给了这个男子,这个男子上到了霸道车的驾驶座位上,我和李正鹏也上了车,这个男子开着霸道车转了一圈后,说这个车性能还不错,他要买这辆车,对我们说,怎样给你们付钱,李正鹏说转账吧,后这个男子就把我们领到磁县县城一个叫如意宾馆的地方,当时我和李正鹏跟着买车的另外两个男子,进到了如意宾馆内,剩余的人都在宾馆门口等着我们,在宾馆内卖车的价钱是李正鹏给买车的这个男子谈的,谈的时候买车的这个男子让我给他写个卖车手续,又问我们什么时候能过户,李正鹏说,过几天我负责给你过户,先给你写个汽车转押协议,我就给买车的这个男子签了一份汽车转押协议。我和买车的这个男子把汽车转押协议签完后,我看了看,买车的这个男子叫韩某,我又给韩某写了一个收到卖车款19万元的收据,后李正鹏就领着韩某和韩某的一个朋友去转钱了,我和李钢还有毛哥的朋友、面包车司机、韩某的另一个朋友,在宾馆门口等着,过了半个小时李正鹏和韩某、韩某的那个朋友他们回来了,李正鹏对我和李钢说,卖车款已经收到了,咱们回去吧,我和李钢李正鹏、毛哥的朋友、坐着李正鹏找来的面包车就一起回滑县了。同时,对受害人韩某的辨认,及犯罪嫌疑人李正鹏、王红军、李钢的辨认。(4)犯罪嫌疑人王红军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通过滑县的一个朋友胡守勤认识了李正鹏,我和李钢给李正鹏说,能不能帮我朋友找点钱,李正鹏说这个事好办,我们先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出来一辆车,再把租来的车卖掉不就有钱了吗,后我和李钢把这个事给李俊说了,李俊也同意,后我们开始运作这个事,我和李钢问李正鹏从哪个租赁公司租车,李正鹏说,他负责这个事,2014年10月22日那天,李正鹏让我和李钢拉着李俊打车往郑州亚飞汽车租赁公司走,去这个公司租车,去的时候让我到郑州金水区建业置地广场附近找他,我就和李钢、李俊打了一辆出租车,往金水区的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地方走,我们到郑州金水区建业置地广场后,找到了李正鹏,李正鹏也上到我们坐的出租车上,在车上我把李正鹏介绍给了李俊,并给李俊说到汽车租赁公司后,我做担保,你做租车人,到时候把租来的车卖掉后,就有钱花了,后我们四个人一块就到了金水区置业广场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门口,李正鹏说我在门口等你们,我就不进去了,你们进去吧,我就和李钢、李俊进到了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里,有个戴眼镜的男子在办公室里坐着,我们就和这个男子商量租车的事,这个男子给我们介绍他是这里的经理叫张某,李钢给张某说,我们想从你公司租一辆高档轿车一用,张某给我们介绍说我们公司最好的车是辆丰田霸道车,李钢问这辆车怎么收费,张某说,要租这辆车最少交8万元的押金,每天租赁费是1600元钱,李钢给张某说押金能不能少点,张某说不能少,这辆丰田霸道是辆新车,后李钢对我和李俊说,没带那么多钱,我说不行改天再来吧,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我和李俊、李钢,又到了亚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找到了张某,我们和张某商量能不能先交3万元押金,把霸道车租给我们,张某犹豫了一下说,你们租多长时间,我们说一个星期,后张某说那我们签汽车租赁合同吧,后我就往张某给我们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签了字,租赁人是李俊,这辆白色丰田霸道车牌号为,豫A×××××,张某说你们必须找一担保人,我说我做担保,后我就往汽车租赁合同上担保方栏的地方签了我名字,我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张某,李俊也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驾驶证交给了张某,张某问我们租车干什么用,我们说租车就在郑州、信阳做生意用,张某说车租给你们后,你们不能出河南省地界,我们说行,后李钢就把钱付给张某了,具体付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张某收到钱后就把牌号为:豫A×××××的白色丰田霸道车钥匙给了李钢,李钢开着车带着我和李俊到了我公司楼下,我和李钢说给李俊说,你在公司这等着,我们去找李正鹏卖车,我就和李钢开着霸道车在郑州金水东路我租住的房屋内找到了李正鹏,我们接上李正鹏后,李正鹏说回滑县把车卖掉,我们就开着这辆霸道车先到了滑县,到滑县后,李正鹏说,他现在正找买家呢,但是他找的谁我不知道,第二天我和李钢开着霸道车回内黄办事,住宾馆的时候被公安抓了,后把我收监了。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霸道车哪了,我也不知道。当时我和李正鹏、李钢商量这个事的时候,说的就是让李钢先出钱把车租下来,随后再说。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李正鹏、李俊、李钢的辨认。(5)犯罪嫌疑人毛卫兵供述,2014年10月份,李正鹏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辆抵账的2014年9月份丰田霸道车,不能过户,让我想办法卖掉,然后他就把车的照片和行车证给我发了过来,然后我就把车的图片发到了微信朋友圈里面了。车的照片发上去以后,有一个人跟我微信上联系,说有人想要这辆车,最低多少钱,经协商谈好最低22万元,晚上交易是转账,账号是中国银行的,我就给李正鹏说,对方是转账付款,银行账号是中国银行的,李正鹏说,他没有中国银行的账号,问我有没有中国银行的账号,我给他说我有,我就把我的中国银行账号用微信发给了李正鹏,并把买车的这个男子的电话号码给了李正鹏,李正鹏开着那辆牌照号为:豫A×××××的丰田霸道车走了。晚上10点多钟的时候,一个手机号给我打过来电话,问我车什么时候能到,我说走了老长时间了,应该快到了,到27号凌晨1点钟的时候,李正鹏又给我打过来电话,问我卡上收到钱了没有,我查了查我银行卡收到了22万元,我就给李正鹏联系说收到钱了。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李正鹏的辨认。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之手段,共同参与将租来的车转卖与被害人,并将骗取被害人钱财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钢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从与同伙预谋到参与实施犯罪及其分得赃款,其行为均已贯穿整个犯罪,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其他同案人作用并无明显区别,只是分工不同,并非刑罚意义上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另案发后其分赃所得,不影响指控本案其犯罪的认定,辩护人所辩上述观点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当庭认罪,其亲属有代其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对其处罚时可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对辩护人相关对被告人罪轻的观点,本院已充分考虑,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军人民陪审员 苗艳华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司财物,数额加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