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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凡秀与被执行人周远松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秀,周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曾凡秀,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中方县。被执行人周远松,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中方县。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远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远松10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远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