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段青松与李亚军关于追索劳动报酬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青松,李亚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特18号申请人:段青松,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亚军,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段青松与李亚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段青松、李亚军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李亚军拖欠段青松工资款2462元,经协商李亚军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所欠段青松的工资款2462元,段青松自愿放弃492.4元的违约金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段青松和李亚军于2017年4月14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阳附:(2017)皖1204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