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行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炎泉、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炎泉,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1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林炎泉,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前进村斗恒头278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宝城花园189号。法定代表人林义斌,大队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炎泉诉被上诉人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上诉人以纠纷已通过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炎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炎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陈飞代理审判员 杨 以代理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杰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