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郎家库、刘淑红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家库,刘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313号申请执行人郎家库。被执行人刘淑红。申请执行人郎家库与被执行人刘淑红之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正在进行另外一个诉讼程序,本案需要等到另外一个诉讼程序终结后才能执行,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经书面申请法院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31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