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从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从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从怀,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民,住河南省南召县。200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1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从怀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薛斌出��支持公诉,被告人安从怀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从怀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村刘某家,撬门进入院内,将刘某停放在院内的淡绿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720元。2017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从怀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蒲山一村蒲山街2组徐某家,撬门进入院内,将徐某停放在院子内的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2017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从怀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姚亮村井洼3组常某家,撬门进入院内,将常某停放在院内的银灰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在准备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70元。案发后已追退失主。被告人安从怀所盗窃的三辆电动三轮车经南阳市卧龙区物价中心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03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从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安从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从怀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村刘某家,撬门进入院内,将刘某停放在院内的淡绿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720元。被告人安从怀盗窃所得已挥霍。2017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从怀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蒲山一村蒲山街2组徐某家,撬门进入院内,将徐某停放在院子内的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被告人安从怀盗窃所得已挥霍。2017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从怀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姚亮村井洼3组常某家,撬门进入院内,将常某停放在院内的银灰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在准备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70元。案发后已追退失主。被告人安从怀所盗窃的三辆电动三轮车经南阳市卧龙区物价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39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安从怀的户籍查询,证实被告人安从怀的年龄等基本信息,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安从怀于2017年1月13日在南阳市工农路宛城区国税局附近被蒲山民警抓获归案。(3)被告人安从怀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安从怀200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4)被害人��供的购车收据证明,证实被害人购买电动车时的价格:刘某新日电动车购买时3400元;常某小鸟电动车购买时3600元;徐某金彭电动车购买时4600元。(5)搜查笔录及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1月14日从安从怀处扣押银白色小鸟电动三轮车1辆;扣押手电1个,白色手套1副,豆腐10斤、豆腐竹排1个。2017年1月16日小鸟电动车由常某领走。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6年12月30日晚8时许我将我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我家院子里充电,2016年12月31日凌晨4时许我准备去拉垃圾的时候发现我的车不见了,发现我家的锁被别坏了。我家出门的过道口有一个监控。我通过监控看是2016年12月3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盗的。我被盗的三轮车是一辆淡绿色的新日牌电动三轮,车子的顶杆处以前损坏过,我去焊过,电动车是我2016年四月份的时候在南阳买的二手三轮车,花了3400元人民币,车内有我穿的环卫服装和一件雨衣。购车手续都在车上,都被偷走了。(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17年1月6日凌晨5时许是我报的警,我家院子里停着的一辆金彭银色电动三轮车被盗了,电动车上带有一个军绿色的帆布棚,型号150d,是2016年10月19日在蒲山电动车直销店购买的,当时购买价格是4000元。1月6日凌晨快5点的时候,我妻子起来送我女儿上学,发现我们家院子里停放的金彭电动车被盗了,电动车是我昨天晚上8点半接我女儿放学回来后停在院子里西侧的石棉瓦棚下面,车头朝西的。我家大门安装的是穿条锁,穿条在门里面,穿条上有铁锁。我早上发现门也被撬开了,穿条还在,穿条上的锁不见了。我就赶紧报警了。(3)被害人常某的陈述:2017年1月13日7点多我起床之后到院子里发现停放在���子里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我就赶紧到大门口,发现我们家院子大门在掩着,大门上的锁掉在地上,穿条鼻儿被别岔了,穿条鼻儿的一小部分掉在地上,这个时候我就意识到我家院子里的电动车是被盗了,就赶紧报警了。……我被盗的是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车身是银灰色的,电动车驾驶室我自己找人加装了一个铁皮棚,铁皮棚是红颜色的,两边都有个外开门,整个驾驶室是封闭的,正对驾驶位置的前部、后部以及左右两侧上半部分加装的是塑料透明阳光板,方便驾驶。以上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各自电动三轮车在家中院子内被盗的情况。3、证人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南阳市宛城区工农路中段路西经营一个电动车修理铺,门口停放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是在我店里维修的。2017年1月13日早上8点多,我到修理铺时已经发现这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在我店门口的道牙子上停放着,当时这辆车车头超西在停着,旁边没有人,后来我就开门营业了,刚开门就过来一个补轮胎的,我正在补轮胎的时候,过来一个六十岁左右的男子,有个170CM左右,头发有一点谢顶,长脸型,穿着一身深蓝颜色的衣服。这个男子到我店里之后,就指着门口停放的小鸟牌电动车对我说:“电动车坏了,你给我车子检查检查,”后来我补了轮胎之后,我检查他的小鸟牌电动车,发现是电动车的锁芯坏了,我就对这个男子说是锁芯坏了得换锁芯,这个男子当时就对我说:“哪儿坏了换哪儿。”他还问我换一个锁芯多少钱,我对他说换一个锁芯十块钱,紧接着我就为他的小鸟牌电动车换了锁芯,我为这个男子的电动车换锁芯的时候,这个男子已经离开了,离开之前他对我说:“修好了电动车就先放在这里,”一��到今天下午四点多的时候,这个男子才过来骑他的小鸟牌电动车,他今天下午过来就问了我一句电动车修好了没有,我对他说电动车修好了,接着这个男子就骑上电动车准备走,他骑上这辆小鸟牌电动车刚走到大路上就被附近的便衣民警抓获了。随后派出所的民警也把我传唤走了,我知道的情况就这么多。我不认识这个小鸟牌电动车的主人。这是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车身是银白色的,后头有一个车厢,前头加装了一个封闭式的车棚,车棚的颜色是红色的,车棚子做的是双开门的,用红贴铁皮包裹,车棚子安装的有透明的硬塑料,车厢里放没有放东西我也没有注意。证人邢某的证言结合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3日早上8点多,被告人安从怀让其修理被盗的电动三轮车情况,及看到被告人被便衣民警抓获的情况。4、被告人安从怀的供述与辩解:我在蒲山镇辖区先后三次入室盗窃了三辆电动三轮车。我盗窃电动车是因为我手头没有钱,想偷电动车卖点钱花花。我把作案目标选定在蒲山镇辖区是因为蒲山距离市区远,路线单一,交通便利,就一条大公路,在蒲山镇偷电动车在城区卖不容易被发现。盗窃的第一辆是新日牌电动三路车,车身是蓝颜色的,没有车棚,这辆电动车有点旧,有个五、六成新的样子。大约就是在2017年1月初一天夜间12点多的时候,我在汉冶村公路边一个收废品的门口找了一根一尺多长的钢筋棍塞在衣服里头隐藏着,乘坐出租车到蒲山镇区公路东边的一个村子寻找合适的目标,在凌晨一点左右我发现了一户人家的铁大门锁着,但是门上的小门开着,大门里侧穿着穿条,用手电照照看见了这户人家院子里停放着一辆电动三轮车,然后我就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棍��在锁环里使劲儿别,把锁环别坏把大门打开,进到院子里把电动车推到院子外边,我把这辆电动车推离这户人家门口二、三十米后直接把锁芯连接线拽断,用手把两根电线拧在一起使电动车通电,之后我就骑着电动车逃离了现场,直接骑着电动车回到汉冶村,停放在我出租屋大门外边的空场处。天亮之后,在上午八、九点的时候,我骑着电动车出去,顺着仲景路到了312国道口,把电动车停放在国道与明山路路口东南角处,把准备好的出售牌子挂在电动车上,我就在电动车旁边待着,大约到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有一男一女过来问价,我对这一男一女说是过年准备回家,电动车也没有办法骑回家,想着把它出售卖了,我对这一男一女说电动车打算买1000元钱,但是对方嫌价钱高,经过我们双方讨价还价,对方出了600元钱把电动车买走了,随后我就打车回家了。这辆车盗窃得手之后我没有更换锁芯,我对买家说,车钥匙丢了,让他们买走后自己配,配一个锁芯也不贵。我盗窃的第二辆电动车是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加装了一个迷彩车棚,车是银灰色的,车把上有暖袖,有个八、九成新。距离第一次偷大约有五六天的时间,2017年1月5日晚上12点左右的时候,我还从汉冶村我的出租屋内出来到公路边打出租车一直坐到蒲山镇南边下了车,我下来车之后就在南石公路两侧寻找作案目标,经过寻找发现大公路东边一户人家的大门穿条没有上锁,手电照之后这户人家院子里没有停放电动车,我就顺手把这户人家的穿条偷走了,这根穿条有一尺多长,然后我就沿着公路沿途寻找作案目标,一直走到蒲山镇镇区北边一个村子上,在这个村子西北角的位置处我发现了门朝南一户人家的铁大门上的小门没有锁,这个时候已经有一点多了(2017年1月6日凌晨1时许),当时我用手电朝院子里照照发现院子里停放着一辆带棚的电动三轮车,当时我并没有立即动手,我往这户人家的西边走了走看了看,因为我没有来过,我要看看周边的路线,熟悉一下逃跑路线,然后我又返回到了目标现场,我用之前偷来的穿条插在这户人家大门的锁环里使劲儿别,一用力下去就把这把铁门上的锁环别岔了,紧接着我把大门打开进到院子里,我看见院子里有两辆两轮电动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想着电动三轮车值钱,我就把三轮车推出了这户人家的院子,电动三轮车被我盗窃出院子之后,我推着盗窃的电动三轮车顺着村路到村子西边,之后我把电动车的锁芯连接线剥开,用手把两根线拧在一起电源就通电了,于是我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回到了汉冶村。我把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我出租屋门外的一处空场上回屋睡觉了。在2017年1月6日上午十来点的时候,我把这辆盗窃得手的电动车骑到了白河南一个十字路口处,在周边转着问着,问着卖着,正巧我遇见了一个老头,这个老头给我介绍给了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我刚开始出口卖价为1000元,但是对方的男子只想出600元买,后来那个老头从中说和,对方四十多岁的男子愿意出800元钱,我当时想着卖800元就卖800元吧,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对方的男子直接付给我八百元钱,之后我就打出租离开了。……这次作案的时候拿的手电和手套,进入到院子作案的时候我是带着手套的。作案用的穿条我扔在草丛中了,至于扔在哪一片了,我也记不清楚了。我盗窃的第三辆电动三轮车,是2017年1月13日凌晨在蒲山镇镇区公路东边一个住家户盗窃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还是与前两次作案的情况一样,从汉冶村乘坐出租车出发,还是在汉冶村那家收废品的门口找了一根一尺多长的钢筋棍,在蒲山镇镇区中间公路东边一个村子上寻找作案目标,在这个村子找了大约一个多小时的时间,我发现一户人家院子大铁门在锁着,但是门上的小门没有锁,我看见院子里西北角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头向西停放着,门里侧是穿条,我还是用随身携带的穿条插在锁环里,这次是把穿条空别岔了,把锁环别扭曲了,之后打开大门,我进到院子里用手电照了照,发现这家是做豆腐的,我把电动车推到院子外边,把锁芯连接线拽开,把两根电线拧在一起,之后我骑着电动车上了大公路,还是按照之前的路线回到了汉冶村,我到家之后把电动车停放在院外的空场处,天亮之后,我要到卧龙区人民法院办事,大约就是七、八点的时候,我把电动车骑到了工农路宛城区国税局对面(工农路路西)一家电动车修车铺,头朝西停放在电动车修理铺门口,此���电动车修理铺还没有开门,我到别处去给手机充话费,找了一圈没有找住充话费的地方,我又拐回到了电动车修理铺,我拐回来的时候,电动车修理铺开门了,我就对修电动车的师傅说,电动车快没有电了,把电动车充充电,另外我还对修车师傅说,电动车钥匙丢了,重新换一个锁芯,我给店老板十五块钱,五块钱充电,十块钱换锁芯,交代了之后我就离开。之后我去卧龙区人民法院办事,今天下午三、四点我办了事就直接到了修理铺,到修理铺我拿上钥匙骑上电动车就走,刚上公路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抓获了。这次盗窃的电动车是小鸟牌的,车身是银灰色的,有六成新,后箱没有车棚,驾驶室安装了一个红铁皮封闭棚子,车棚上部安装的是透明塑料板材,车厢里当时我到家看看还有十来多斤豆腐,我这些豆腐放在出租屋里了,另外还是两块放豆腐的竹芭,我把豆��放屋里了,竹芭还留在车厢里。我打算还是把盗窃得手的电动车立即卖掉,但是还没有出手卖掉就被抓住了。该供述证实被告人安从怀盗窃电动三轮车的时间、地点、作案的手段,盗窃电动车后如何处理的事实。5、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宛龙价定字(2017)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金彭”电动三轮车鉴定价格4100元;“新日”电动车鉴定价格2720元;“小鸟”电动车鉴定价格357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安从怀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从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门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从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从怀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从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未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安从怀退赔给被害人刘云生人民币2720元;退赔给被害人徐学岐人民币41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安从怀的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未缴纳的罚金款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