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拥龄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拥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12号罪犯郭拥龄,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拥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交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拥龄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拥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郭拥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拥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九月至二O一七年一月累计获考核分2710分,获得表扬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郭拥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拥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