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潘春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潘春龙,潘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被执行人潘春龙,男,1971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潘春娇,女,1978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春龙、潘春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春龙、潘春娇已履行了6500元,余款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春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