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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廉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廉家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76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区廉家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市场A1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3。经营者:曾群容,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廉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婉芬刘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