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涛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涛涛,男,1989年3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榆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榆中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释放,同年12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彦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涛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杨涛涛酒后驾驶甘****0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涛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32mg/100ml,属醉酒驾驶。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涛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杨涛涛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杨涛涛酒后驾驶甘****09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涛涛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车辆及驾驶员信息,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到案、破案经过,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涛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涛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涛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腾霄琼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世丽????????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