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135徐增勇与高龙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勇,高龙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135号原告:徐增勇,男,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高龙群,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徐增勇与被告高龙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徐增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增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冰清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艺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