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竹勤与被告合阳县源源棉花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竹勤,合阳县源源棉花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4民初487号原告李竹勤,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合阳县源源棉花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XX梅,该合作社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解放路源化宾馆。委托代理人曹亚鹏,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竹勤与被告合阳县源源棉花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竹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红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杰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