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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九台区林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华星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区林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华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区林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区林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85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568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