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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刑初2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盼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宋某在淘宝网购买快排阀、精密水管等部件组装成快排气枪1支,后卖给马某某。嗣后,又以同样方式为焦某某、王某某及自己分别购买组装快排气枪各1支。经鉴定,上述4支快排气枪均属枪支。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购买记录、物流单等书证,证人宋某民、马某某、焦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宋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宋某得知管道系统的辅助元件快排阀、精密水管等零部件可以组装成枪支,出于好玩,便通过淘宝账号sy1809133****在不同网店分别购买快排阀、打气筒、精密水管等零部件,随后卖家用快递将上述零部件邮寄给被告人宋某。被告人宋某收到货后,在家中自主组装成快排气枪1支。后被村民马某某看到后要求转让,便以300余元的价格将该支快排枪卖给村民马某某,并给了几颗发射使用的6mm左右直径的钢珠、告知马某某枪支的使用方法。2016年4月8日,村民焦某某得知后要求被告人宋某帮忙代买,被告人宋某便以同样的方式为焦某某购买组装快排气枪1支,用于打鸟。之后在焦某某的介绍下,被告人宋某又于2016年6月16日为村民王某某购买组装快排气枪1支。2016年10月23日,其再次为自己购买组装快排气枪1支。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支快排气枪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同时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富平县公安局曹村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数上缴上述4支枪支。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来源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告人宋某的投案自首。2、证人宋某民证实,宋某用手机在网上买4支枪,他陪兄弟宋某来派出所投案自首。3、证人马某某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他在宋某家看见宋某有支气枪,长一米左右,黑色,钢质,由一个气筒和一个排气阀组成。他试了下,觉得不错,便要求宋某转卖给他,宋某收了300元。4、证人焦某某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看见马某某拿了一把气枪,说是宋某在网上所买,然后转卖给他的。便在淘宝网上看好了“德力西”快排以及精密管,找宋某帮忙代买。东西邮寄回来后,自己在家组装成一支整枪,买了两包7mm的钢珠。之后他用那把枪在山里打了几次野鸡玩,便一直放家里。5、证人王某某证实,2016年6、7月份的一天,看见焦某某拿了一把“快排枪”玩,就让帮忙给自己也买一支。一星期之后,焦某某打电话让去其家取枪,并给了几颗钢珠、指导他如何组装。他将枪一直藏于家中,从未使用。6、被告人宋某购买枪支配件的淘宝网交易记录。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宋某在淘宝网购买枪支配件的物流记录8、被告人宋某指认所购买的气排枪、钢珠照片。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枪支登记表,证实依法扣押排气枪4支、钢珠4颗。10、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渭)公(司法)鉴(痕检)字【2016】1402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检的1号、2号、3号、4号枪形物均属于枪支。11、富平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违法嫌疑人焦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12、被告人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他先后四次为其自己及熟人焦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4支“快排气枪”零部件,这些零部件通过快递邮寄回来后组装成整枪使用。后他听说买这种枪违法,便收集齐4支枪到曹村派出所投案自首。13、被告人宋某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发射弹珠的非军用枪支4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处。考虑被告人宋某本次系初犯,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在归案的同时主动如数上缴全部枪支,未造成实际不良后果,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富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宋某的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宋某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违禁品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瑞利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惠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