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韩洪富、秦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韩洪富,秦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449号原告: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效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冯国祥,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洪富。被告:秦桂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兰,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洪富、秦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同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由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