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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与黄淑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黄淑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7号原告: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地址:公主东大街1120号。法定代表人:林子奇,院长。被告:黄淑芹,女,45岁,汉族,现住址不明。原告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与黄淑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心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淑芹支付中心医院垫付的医疗费32080元;2.案件受理费由黄淑芹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9日,黄淑芹因骨折入院治疗,并办理了住院手续,2016年9月20日,康复出院。住院期间黄淑芹以经济困难为由暂缓缴纳医疗费用,至出院之日,仍拖欠垫付的医疗费共计32080元,经多次催告,未能给付,本院审查认为,诉讼中,中心医院未能提供黄淑芹具体联系方式,经本院告知,中心医院称,通过多种方式一直未能找到黄淑芹,亦不能提供其准确的联系方式,故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公主岭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回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正龙审 判 员  陈 东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