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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王财申请执行马俊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财,马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财,男,55岁。被执行人马俊萍,女,45岁。申请执行人王财与被执行人马俊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王财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财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财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6)黑0521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