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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健聪与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聪,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1248号原告:李健聪,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被告: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港昌路***号第*层***房。法定代表人:李富华。原告李健聪诉被告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健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赴澳门出境劳务《协议》,按照协议原告已向被告缴付了人民币18000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承诺“确保工人赴澳出境工作的时间为2016年10月之前赴澳出境工作”。原告一直在家等候通知,并经多次催促无效,直至今日被告既没有依约安排出境劳务也没有主动退回定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第一阶段缴付的款项18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赴澳门劳务《协议》;2、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收款收据;3、珠海市工商局查询证明;4、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查询结果;5、报警回执;6、情况表1页(李富华制作,没有盖章)。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李树荣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就委托招聘出境劳务工项目合同事宜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负责办理澳门劳工证,确保工人赴澳出境工作的时间为2016年10月之前赴澳出境工作,否则全额退款;劳务费用按三个阶段收取,递交工人为证资料时交第一阶段(人民币2000元/人)……。原告称李树荣系受原告委托代签上述《协议》,并办理相关事宜。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第一阶段费用人民币18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一份。2016年9月13日,李树荣向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报警。由于被告未为原告办妥相关证件,也未退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委托李树荣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办证及服务费用18000元,被告未依约为原告办理相应的证件,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办证费用18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办证及服务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健聪退还办证费用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美美郭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