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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宗理与北京安德兰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理,北京安德蓝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第2416号原告:王宗理,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安德蓝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京密路北侧(北京鑫光盛业商贸有限公司院内3号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郭长祥,董事长。原告王宗理与被告北京安德蓝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蓝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宗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安德蓝公司把×××比亚迪小轿车一辆返还过户给王宗理;2.安德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4日,王宗理以八万元现金和比亚迪轿车一辆(作价五万元)共计十三万元入股安德蓝公司,将该车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给安德蓝公司。2011年11月11日,王宗理发现安德蓝公司失信,未依法把王宗理纳入股东和合伙人。因朋友和气没有说穿此事,后以“退股”之名提出还款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书》。然而,安德蓝公司至今未履行承诺,未还款亦未将该车过户给王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29日,王宗理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安德蓝公司,要求安德蓝公司把车牌照为×××比亚迪小轿车一辆返还过户给王宗理。同年,11月6日,我院作出(2015)密民(商)初字第069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10年6月4日,原告王宗理将其所有的车牌照为×××的比亚迪小客车一辆卖给被告安德蓝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最终,本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宗理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宗理又以案由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该公司,要求安德蓝公司把车牌照为×××比亚迪小轿车一辆返还过户给王宗理,案由虽系返还原物纠纷,但前后诉讼的标的并无本质区别,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再作出重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宗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