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藏某粉条零售店与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藏红明粉条零售店,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州区人民政府,河北省昌黎县建章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24行初47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藏红明粉条零售店,住所地甘州区南关蔬菜果品批发市场租赁门店。负责人:藏红明,该零售店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藏红明连襟),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甘肃张掖市人,住甘州区新乐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仟林,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综合楼写字楼二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昭,该局局长。机关负责人:李国军,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兰兰,该局法规股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萍,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韶华,该区政府区长。机关负责人:汪建宏,该区政府副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武,该区政府法制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省昌黎县建章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法定代表人:李建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的原告张掖市甘州区藏红明粉条零售店诉与被告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州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河北省昌黎县建章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不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甘州区藏红明粉条零售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审 判 长 贺永军人民陪审员 王乐元人民陪审员 刘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