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薛洪、薛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薛洪,薛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581号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薛洪,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薛理明,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洪、薛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