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细加与湖北大冶乐祥养生养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细加,湖北大冶乐祥养生养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吴细加。被执行人湖北大冶乐祥养生养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细加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冶乐祥养生养老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大冶乐祥养生养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履行完毕冶劳人仲裁字【2017】第3-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刘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