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8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8478顾全林与孙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全林,孙存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8478号原告:顾全林,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孙存江,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原告顾全林与被告孙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全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存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全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只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2000元,放弃主张其他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日,被告孙存江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借期届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孙存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日,被告孙存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顾全林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00000,借款期限2月,月利息按6分计算,人民币壹万贰仟元,人民币(小写)12000元整。备注:如果时间不到期取款,利息由借款期的每月底支付”。被告孙存江在借款人处签名署期。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向被告转账支付10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返还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原告提交借条及银行账户对账单,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按6分计算,后被告逾期还款,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共计12000元,放弃其他利息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存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存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全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230元,由被告孙存江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孙存江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审 判 长 闫可可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琦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