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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603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603号原告: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金伟康。原告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