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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广西某某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广西某某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广西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桂12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7)桂12012执12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公司提出本案判决尚未生效,执行程序错误的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现正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院(2016)桂1202民初3027号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