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金忠、吴华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忠,吴华兵,邓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忠,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吴华兵,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市。被执行人邓新红,女,1992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1民初1124号,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华兵、邓新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华兵、邓新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华兵、邓新红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