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春海、李盼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海,李盼盼,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55号申请人:张春海,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李盼盼,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春海与李盼盼、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春海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盼盼、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