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符小虎与蒲国将、尤良才、蒲正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小虎,蒲国将,尤良才,蒲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38号之一申请人:符小虎,男,生于1978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蒲国将,男,生于1978年12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尤良才,男,生于1953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蒲正玉,女,生于1955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符小虎与被执行人蒲国将、尤良才、蒲正玉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蒲国将、尤良才、蒲正玉应偿还申请人符小虎借款本金388000元等,但被执行人蒲国将、尤良才、蒲正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蒲正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8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