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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钦波与江前波、衷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钦波,江前波,衷璇华,衷璇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131号原告:江钦波,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前波,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衷璇华,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衷璇如,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江钦波与被告江前波、衷璇华、衷璇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钦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江钦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