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钦波与江前波、衷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钦波,江前波,衷璇华,衷璇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131号原告:江钦波,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前波,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衷璇华,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衷璇如,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江钦波与被告江前波、衷璇华、衷璇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钦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江钦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