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徐胜、宋磊与王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徐胜,宋磊,王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玉波,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石,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峰。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胜。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磊。徐胜、宋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兰,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1956年月20日生,住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波,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石碑村委会)、徐胜、宋磊因与被上诉人王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碑村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徐胜、宋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牟凤桐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迟 鹏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