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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徐胜、宋磊与王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徐胜,宋磊,王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玉波,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石,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峰。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胜。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磊。徐胜、宋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兰,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1956年月20日生,住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波,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扶余市得胜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石碑村委会)、徐胜、宋磊因与被上诉人王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碑村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徐胜、宋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牟凤桐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迟   鹏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