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丽珠与樊宗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珠,樊宗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260号原告:陈丽珠,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天,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由长丰县陶楼镇观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樊宗義,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陈丽珠与被告樊宗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丽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丽珠负担。审 判 长 柴燕萍人民陪审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董守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