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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丽珠与樊宗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珠,樊宗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260号原告:陈丽珠,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天,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由长丰县陶楼镇观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樊宗義,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陈丽珠与被告樊宗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丽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丽珠负担。审 判 长  柴燕萍人民陪审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董守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