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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权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权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权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权台村。负责人:王玉海,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权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执监190号执行裁定书、(2006)徐民二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376257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1月份至今,本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处置财产。3、2017年4月21日,本院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一日书记员  孙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