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莫天禄与莫凯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天禄,莫凯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第653号原告:莫天禄。被告:莫凯平。原告莫天禄伟诉被告莫凯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莫天禄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天禄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天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天禄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