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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海某某,女,1993年3月13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50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1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海某某的银行存���1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