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黎新长与黄德喜、孟国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新长,黄德喜,孟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575号申请人:黎新长被申请人:黄德喜被申请人:孟国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黎新长与被申请人黄德喜、孟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新长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德喜、孟国华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黎新长以其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湘AXXXX**)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黎新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德喜、孟国华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黎新长名下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湘A2XXX**,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黎新长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