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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树学、张桂香等与殷建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树学,张桂香,姚正忠,王敏杰,王某,殷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财保4号申请人王树学,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申请人张桂香,女,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涟水县。申请人姚正忠,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申请人王敏杰,男,1999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申请人王某,女,2012年1月3日生,汉族,住灌南县。被申请人殷建国,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申请人王树学、张桂香、姚正忠、王敏杰、王某与被申请人殷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号苏L×××××号货车一辆,申请保全标的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以现金2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殷建国所有的牌照号苏L×××××号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婉 微信公众号“”